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固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专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固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专项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积极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支持灵活就业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结合试点城市优秀经验和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真实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配送及其他依法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的新业态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涉及补贴资金从上缴至财政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心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分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固原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且账户正常。
(二)补贴标准
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为补贴对象年度结息日(6月30日)缴存余额的1.5%。
补贴对象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最高可享受两次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息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固原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购买固原市行政区城内自住住房并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正常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借款人。
(二)补贴标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补贴依据补贴期限内灵活就业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实行按月分配补贴,每位灵活就业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每月每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获得贷款利息专项补贴120-220元,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补贴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上一月度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及还款情况核算后,核补至灵活就业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具体补贴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前,灵活就业人员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正常还款的,自本实施办法印发次月起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补贴。
第八条 实施办法印发后,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在贷款发放的次月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补贴。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或因工作及其他原因缴存性质发生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变为单位缴存),或出现断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条 灵活就业借款人在获得专项补贴期间出规断缴、停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缴存性质发生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变为单位缴存),专项补贴自上述情况发生的当月终止,后续不再享受此项专项资金补贴。
第十一条 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依法依规限期追回补助资金并计入公积金中心诚信档案,后期不得再次申领、享受以上两项补贴。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审核灵活就业人员补贴享受资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流向清晰。如存在审核不严、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4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