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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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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07

各科、各委托银行: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联系中心业务服务科。

联系人:梅涛           联系电话:0951--5057996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

一、审批流程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需要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公示。

2.缴存单位填写《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公示后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文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说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具体情况)。

3.中心业务服务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以电话抽查回访单位缴存职工的方式核实其所在单位现有经营状况及对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的意见。

二、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缓缴期间,不影响缴存职工提取及贷款业务办理,缓缴期间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单位需核实职工当前是否存在离职情况,并出具纸质在岗证明材料。

2.缴存单位如实告知缴存职工,缓缴期间对有公积金贷款且签订公积金按月对冲协议的职工,缓缴期间有可能会影响到职工公积金还款(如,出现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够对冲情况);单位缓缴期间,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对冲月还款额时,启用第二扣款方式(本中心的配偶公积金账户或约定的银行卡账户扣款)。

3.缓缴期间,若缴存单位或职工有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需求,需要以单位的形式提出书面解除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方可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进行缴交。

4.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5.上述事项解释权归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附件: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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