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维修保养。
二、中心机关车辆主要用于领导公务用车,各科室公务用车必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安排。出市区长途用车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方可派车。
三、中心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属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中心用车的情况下,经请示中心主任同意后,办公室可酌情派车,但必须由本单位驾驶员驾驶车辆,并按时返回,保证中心用车。借车者必须承担一切费用。
四、凡本单位职工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必须征得中心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否则,车辆使用费和全部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五、严格控制私人用车,严禁办公车辆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文明行车,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必须爱护车辆,按照技术要求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证车辆设备完好;必须在中心领导或办公室通知时方可出车。没有特殊情况,不准私自用车和在外停车,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负责。
七、中心车辆按月核定燃油定额,驾驶员必须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加油站凭加油卡加油,并及时将加油单交办公室汇总。车辆在我区外行驶或长途出行用油不足无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时,驾驶员可根据行程用现金加油。现金加油发票必须经驾驶员签名并经办公室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八、办公室负责中心车辆维修。维修车辆,须事先提出方案,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车辆维修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