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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前提取”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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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1

各科、各委托银行: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前提取”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联系中心业务服务科。

联系人:梅涛   联系电话:5057996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前提取”规程(试行)

2022年7月1日起,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在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受理条件

1.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规定,需留足账户余额;

3.该套房产的购房提取金额和商业贷款还贷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提取范围

提取人为购房人(含配偶)或共有产权人(含配偶),且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三、办理流程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前提取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材料须符合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材料要求;

填写《“贷前提取”业务申请表》,办理提取业务;

提取业务办理完成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要求按照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前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终审通过,且已办理过户手续,在贷款抵押之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材料须符合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材料要求;

填写《“贷前提取”业务申请表》,办理提取业务;

贷款受理人需全程跟踪,办理提取业务后,必须完成贷款流程。

四、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业务办理中,具体流程及操作过程中与现行业务系统及服务指南有冲突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2.贷款受理人在受理贷款时,需联查共贷人在其他中心的提取记录,并将联查信息备注在职工所提供的缴存证明中。

3.2021年1月1日后办理的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申请人为该套房产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五、办理渠道

1.本中心业务大厅;

2.委托银行延伸网点。

附件:“贷前提取”业务办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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