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08-26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方便职工办理贷款,于2019年8月20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恢复以下贷款业务:

一、恢复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在本市贷款政策

本市缴存职工在银川市购房的,可自主选择在购房地或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比例执行50%,贷款资金划拨入售房人账户,其他政策均与本市购房贷款政策一致。

二、恢复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本市缴存职工在市辖区内购买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为:职工先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职工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抵押物登记和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发放贷款。  

该项政策自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3日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技术支持: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街69号   
ICP 备案号:宁ICP备08000286号-9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