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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

文章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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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2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自3月10日起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

按照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缓缴期满,企业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于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造成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12月31日前申请二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总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2000元。

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被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返还罚息。

摘自 《山西日报》 2020.03.12 记者 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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