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机关党的领导,更好地落实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党组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确定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条 中心党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独立行使领导职权,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于涉及本单位的重大问题作出正确决策,并督促和检查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干部培养、选拔、培训和考核等制度,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干部队伍。
(四)指导中心机关党支部根据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全面履行机关党组织的职责,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搞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教育和引导他们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组织本单位的党员、干部积极投身住房公积金事业,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搞好勤政廉政,克服官僚主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组织原则:
(一)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二)建立健全党组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需要提请市委和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对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经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也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四)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五)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办一次,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中心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二)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办公室同志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三)党组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六条 党组会议:
(一)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干部人事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重要工作及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其它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不得临时动议。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四)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非党组成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党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需要,主持人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五)会议要严格执行会前准备、会中决策、会后落实的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会中决策时,各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及时检查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还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心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要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议总结要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五)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测评。
第八条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区、市党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二)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决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三)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党组应积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心党组负责解释。